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日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第八部第 2 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3号)规定的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进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根据技术要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