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 1200 万元,其中 含甲供材为 200 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立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立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 万元 这里假设建立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 200 万的材料提供应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立方〔甲方〕将材料提供应施工方〔乙方〕时:① 方式一: 建立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 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 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立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立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立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 1200 万元
② 方式二: 建立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 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 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立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终究如何进展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立单位发出甲供材是实行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实行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