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洽商管理制度----------------------- -----------------------日期:十、技 术 管 理工程洽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洽商的管理,提高洽商的严肃性,使洽商更好地服务于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洽商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有同等重要作用
第二章洽商的办理与使用第三条设计变更型洽商,由设计人拟写,以施工图发放方式发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拟写或委托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代拟写,签字生效后由建设单位发往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拟写,应征得设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签字生效后由建设单位发往各单位
第六条涉与分部分项工程的变更洽商、如影响主体结构、装修标准、增减施工项目等较大变更洽商,需要事先与公司工程、技术、物资部门以与公司总工程师、公司生产副经理商定,征得同意后办理
第七条投标工程与总价包死的工程,在变更时要在经济问题落实后签认
第八条一个专业的变更项目,对其他相关专业有影响的,必须事先与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商定,同意后办理洽商
第九条技术性洽商与经济性洽商应分开办理,要考虑其相互影响
第十条变更洽商办理应与时,文字说明清楚
应先办洽商后施工
经济性洽商应编好预算,建设单位签字后再施工
第三章洽商的管理第十一条技术性变更洽商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汇签视为无效洽商,单纯经济性洽商可不用设计单位签认
无效洽商不能作为施工、结算等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十二条变更洽商与设计图纸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留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抄件发往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技术性变更洽商应按技术资料的相应要求归档、保存和移交,单纯经济性洽商按相应要求保存归档到经营资料里
第十四条对洽商签字不全、容不符合技术资料要求的,每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