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是对竣工进行检查验收和日后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与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工程资料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归档与时,特制定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工程参建的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并按该管理办法,开展和实施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必须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效文件。第四条 本工程各参建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市档案局的组卷规定,向业主、接管运营单位移交竣工资料时,必须符合各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本工程竣工资料管理目标:自工程交工之日起一个月,承包人必须完成竣工资料归档、移交工作。工程竣工资料质量目标:项目齐全、数据真实有效。各参建承包人、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必须满足申报市、部级优质工程的要求。第二章 承包人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第六条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条款、招标文件与业主补充的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第七条 承包人总工程师是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料工作管理体系,设立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并参加全过程施工资料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将工程资料形成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管理措施编入其中,作为指导、管理、检查资料管理工作的依据,发现问题应与时纠正。第十条 针对建管中心制定的阶段性计划,结合施工进度的安排,制定相应的重点检查措施与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根据建管中心的有关要求,将本施工段的工程项目根据相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划分,并上报总监办审批。第十二条 制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厂检验与见证取样工作计划与管理措施;制定阶段性工程资料形成后的收集、整理、存档的工作计划。第十三条 承包人必须保证分项工程验收时,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齐全。第三章 监理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与时性与有效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保证责任。监理单位应实行和制定有效措施,使承包人的工程资料符合国家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保持与工程进度同步。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