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总则----------------------- -----------------------日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经建设部第 8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围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 舞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加 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业 组 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