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1.1. 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参照 SD120-84《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和有关干、浆砌石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等文件规定编制。1.2. 本细则适用于上游护坡齿墙、防浪墙、放水洞引水渠、进水管出口段坝坡排水等干、浆砌石工程。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2.1. 承建单位在具备了干、浆砌石的开工条件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规,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编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容:(1)工程简况(包括项目构成,合同或设计工程量,合同工期等);(2)施工管理与作业劳动组织;(3)施工准备与程序和方法;(4)施工进度计划;(5)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措施;(6)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7)合同支付计划;(8)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事项。2.2.承建单位应在干、浆砌石工程施工前,完成铺工放样工作,并将其成果报监理部批准,其容:(1)工程简况,施测围布置图;(2)放线依据与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3)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4)放线成果(包括记录和平面布置图)。2.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批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2.4.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与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开工申请单后,24 小时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2.5.假如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批阅。三、施工过程监理3.1. 施工作业开始 14 天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送交石料评定资料和产品地点。水泥产品合格证和检验证明单,砂料检验资料,水泥砂浆配比试验等资料。3.2.承建单位应对分批次购进的上述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验、试验,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或进场。3.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熟练的砌石工人上岗。3.4.施工过程中,浆砌石齿墙防浪墙与干砌砼板护坡的接插处理与复合土工膜间的联接,应按设计图纸处理,施工完毕经驻地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个工序。3.5.浆砌石齿墙砌筑单元工程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承建单位在报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