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造干净、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容审查与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施工场地围墙绘制、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与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
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