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
标准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受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见框架图)
第四条 企业和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向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派驻人员比例为:1 万平方米以下的施工场地 1 名;1 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场地 2-3 名;5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施工场地,按专业派驻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仔细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严格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进展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各级各部门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副经理企业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供应物资管理科财务科质量安全技术科办公室分公司项目工程部各职能科室各施工班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第 一 章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企业经理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
第二条企业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主要负责
第三条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第四条经理对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第六条工长、施工员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