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大纲要求: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二、了解勘察、设计与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三、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四、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与 05 大纲要求一样本讲要点: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2、 勘察、设计与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容讲解: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第 393 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1)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
(2) 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
有的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发包价压低于成本价
为降低成本,向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提出要求,强令改变勘察设计;对安全措施费不认可,拒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安全投入低;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偷工减料,搞 tc 豆腐渣工程”;将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或者拆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行为从 7 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与毗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