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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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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1 总则1.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台州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24]68 号)等,结合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1.2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指南。1.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除执行本指南外,还应执行本市相关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要求提交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未公开招标项目提交);(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批准书;(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工程合同备案证明;(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该单位法人章对证书的真实性负责);(5)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台州市施工项目单位工程一览表、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需符合台建规[2024]330 号《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6)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7)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2.2 监督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及安全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要求的项目,书面告知缺项资料名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书面说明其理由。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与交底3.1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监督组人数不少于 2 人。3.2 监督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监督计划》),明确质量安全监督重点、主要内容和监督方法。3.3 《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3.4 监督组在项目开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从业人员一览表(各人员需签字备查,施工、监理人员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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