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 -----------------------日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第 7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与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与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根据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