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树木补偿讨论 摘要:通过林业司法鉴定实践,对自治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林业司法鉴定、评估中的适用条件进行客观分析,提高林业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业务素养,体现司法鉴定、评估的社会公信力,以达到司法鉴定、评估为司法公平、公正服务,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树木补偿标准;林业司法鉴定;适用条件 在许多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鉴定事项中都有需要确定对林地上林木或耕地及其他地类上附着树木进行价值或补偿值的鉴定评估的内容。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法律规范,在一些司法鉴定、评估操作中,有些鉴定、评估人员为了体现有政策依据,常常套用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但此类文件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解决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耕地,是对地上附着的林木、树木进行补偿,并不是为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制定。通过多年司法鉴定、评估实践,在涉及农业、林业类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征占用林地的标准,是不合适的。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在涉及树木的鉴定、评估中适用条件有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分析使用。 1 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林木、树木补偿标准简介 新疆自治区林地征占用对林木、树木补偿标准沿用的有两个文件:一是 2001 年自治区财政厅、进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下发的《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通称为 500 号文[1];二是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24〕131 号),通称为 131 号文[2],从 2024年执行。131 号文件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与 500 号文相比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在果树的补偿值标准上提高的幅度较大。这两个文件的前提是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承担包括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四项内容的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只是四项补偿费用中的一项。这两个文件虽然在林木补偿标准上存有不足之处,但作为土地征迁补偿的政策性指导文件一直在沿用执行,在相应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文件关于林木、树木补偿标准对比见附表 1、2。 2 司法鉴定评估中的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与建设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内涵不同,前者不能盲目套用后者标准 司法鉴定中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的内涵是指标的物(树木)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