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资料第一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概述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含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13 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围包括: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实行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其围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围是相同的,是对整个项目而言,是有资质验收监测机构依据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与其项目设计文件采纳监测、调查和检查等多种方法,监测验证建设项目是否达到了各项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验证环评报告的结论是否准确的一个过程。所以可以这么讲: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就是对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 号令)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三、验收监测的分类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