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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学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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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学人才培育 一、高等教育应该是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很长时间争论不休。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知识的扩展以及民众要求受教育的期望增高,高等院校的功能扩展为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中国高校的本科法学专业也应顺应高等教育进展的历史规律,从纯粹学术型,转到兼顾学术和应用性职业教育两个方面,既注意本学科高深学问的讨论,维护其长远的进展,保证并促进国民素养的提高,也要注意培育社会经济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以满足现实进展的需要。法学是一门与社会紧密联系的实践性极强的科学。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进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进展。法学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当前,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网络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法学人才既要有直接参加国际诉讼的技巧和能力,直接代理外国人在国内的诉讼案件或直接到国外出庭参加诉讼,又要有处理投资、贸易、金融、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等一系列国际上最前沿和最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事务的技巧和能力[1]。随着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化,法律职业需要大批知识面宽、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强、综合素养高、具有科学创新精神的高层次法学人才,即复合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因此,培育复合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应成为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二、现行法学人才培育模式的缺陷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高等院校所培育的法学专业学生,难以胜任社会实践的需要,高校培育法律专业人才的目标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在培育目标、模式、专业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局限性,尤其突出的问题是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其他国家在法律人才培育上对实践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安排。无论在大学里还是在毕业后都没有安排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而实务界所需的正是能够直接参加案件处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有用型人才,这就造成了法学教育与社会所需相脱节的局面[2]。我国现行法学人才培育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课程设置上的缺陷现行法学课程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课程设置的包容性、跨越性不足,这一模式就难以使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在统一的必修课中得以满足和发挥,自然难以实现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育目标。课程的开设重理论轻实践,而以培育和训练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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