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24]56 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现将《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与时向我局反馈。 二 OO 四年三月十六日《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103 号,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一、《办法》的适用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与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与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一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