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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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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印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的通知时间:2024-07-07 11:18:2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的通知成安监〔2024〕55 号高新区、天府新区管委会安委办,各区(市)县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与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性文件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落实。 附件: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年 6 月 28 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与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担本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教育培训,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管理,有序开展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续具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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