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制度,是国家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事行政救济制度,即公务员依法要求特定国家机关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具体人事行政行为,并获得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得以建立并逐渐完善的今日,我们有必要仔细探讨我国的人事行政救济制度,以促进我国的人事行政管理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一、人事行政救济制度的确立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分子,他在执行公务时,代表所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形成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当然也无需救济制度的保护
但是,公务员在与所在行政机关或政府间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却是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
这种法律关系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一样具有不平等性,即公务员作为被管理者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行政机关以单方面意思表示所作的任何人事行政行为对公务员都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而这种人事行政行为并非都是合法、适当的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没有人事行政救济制度,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很早就认识到了人事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性
1957 年 10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
《奖惩暂行规定》第 12 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仔细处理
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
但是,《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是行政处分行为,不包括其他人事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