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生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简介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是一些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比较普遍,成为群众投诉的重点。三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案例 1:2007 年 2 月 12 日下午 3 时 30 分左右,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正在施工的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2.10983 万元(以下简称“2·12”事故)。经事故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未履行法定职责,有关监理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而导致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该事故的 9 名责任人和 3 家责任单位,已分别受到处罚。南宁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12”事故调查组查明,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高大模板支架在搭设时,没有设置水平剪刀撑和横向剪刀撑,纵向剪刀撑严重不足。加上连墙件的数量和设置方式未达到要求,严重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致使模板支架整体不稳定,是导致“2·12”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负责人称,技术人员编制的《演讲厅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并没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存在一系列重大原则性错误。而在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高大模板支架搭设前,施工单位没有召开技术交底会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模板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没有取得工程监理组同意就进行混凝土浇注。这些都是造成“2·12”事故的主要原因。监理失职渎职 埋下重大隐患施工单位有法不依,监理单位严重失职渎职,为二期工程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 3 项。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二期工程监理组总监理工程师宾龙,担任了 7 个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二期工程监理组,除了宾龙外,监理公司还违规任命了张毅(仅有监理员资格,但公司违规任命张为土建监理工程师)、聘用工作人员莫晓辉(不具备监理员资格,但公司违规任命莫晓辉为监理员)为监理组成员。而该工程的《演讲厅高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