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行政赔偿论文 1994 年 l2 月 8 日,新胜包装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公司)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借款 870 万元人民币,新胜公司以其价值为 1355
5 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
新胜公司逾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胜公司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财务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未得到确认,后又因新胜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新胜公司的破产程序,使财务公司的该项民事权益完全不能实现
财务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规划国土局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国土局在新胜公司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且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新胜公司颁发了《房地产证》的行为不合法,建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抵押登记行为亦不合法,而且《房地产证》涉及的土地在此之前已设立了抵押权,属重复抵押
为此,深圳中院判决,撤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颁发的《房地产证》,撤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抵押登记行为,新胜公司现已破产终结,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已经穷尽了实现的途径且仍不能得以实现,因此,被告违法的核准登记和无效抵押登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规划国土局应对财务公司 87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本金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错误登记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案例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成为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
本文从房地产错误登记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依据、赔偿的范围、责任分担及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
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加不法原则;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