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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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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4〕4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书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和高级房地产经纪人。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进展的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障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有责任督促、支持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组织实施工作。经中房学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以下称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经中房学授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本机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其中,中房学组织实施20学时(以下称全国学时);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组织实施20学时(以下称地方学时);其余20学时(以下称自选学时)由中房学授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或者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二)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三)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主办的房地产经纪相关研讨会、经验沟通会、专业论坛、座谈会、行业调研、行业检查,以与境外考察、境外培训等活动,或者在活动上发表文章;(四)担任中房学或者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五)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编写的著作上发表房地产经纪相关文章,或者参加其组织的著作、材料编写;(六)承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立项的房地产经纪相关科研项目,并取得讨论成果;(七)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提交房地产经纪行业进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八)参加全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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