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所得税法的 2024 年 91 号法律以人民的名义国总统在人民议会批准了下述法律后,予以颁布:第一条本法律所附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正式生效
第二条1981 年 157 号所得税法予以废止
根据上述所得税法的规定设立的纠纷处理委员会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继续工作,审议直至2024 年年底前出现的有关税务纠纷
在此期限之后,没有处理的纠纷案件按原状移交根据本法规定设立的委员会
上述法律规定的豁免,对于在本法生效之前已经开始享受豁免的个人仍然有效,直至豁免期满
取消 1984 年关于征收国家财政收入进展金的 147 号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取消 1997 年第 8 号投资保障和鼓舞法第 16 条、17 条、18 条、19 条、21 条、22 条、重复的 23 条、24 条、25 条和 26 条的规定
上述各条规定的豁免,对于在本式生效之前已经开始享受豁免规定的公司和企业继续有效,直至上述豁免期满
对于根据上述法律设立的公司和企业,在本法生效之日尚未开始生产和经营的,应在本法生效后最长三年期间开始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方可继续享受上述豁免
第四条任何个人,假如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对本法生效之前的纳税期应缴的所得税和销售税,以与由此产生的迟付金、罚款、附加税予以豁免:第一,没有在统一税务局和销售税务局登记、提交纳税确认书或接受上述税务局任何形式的查核
第二,纳税人递交了最近一期的所得税纳税确认书以与有关联的全部文件
假如达到销售税纳税限额的,在本法生效之前一年,已经进行销售税登记
假如纳税人在今后三个纳税期没有递交所得税纳税确认书,则丧失豁免权
第五条对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以前各级法院登记和审议的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有关估税的诉讼,假如发生争议的年度纳税额不足 1 万埃镑,而纳税人在本法生效之后 6 个月向诉讼审议法院提出不再坚持继续要求减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