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进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四川旅游进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方针,法律规范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完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根据集团进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之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单项投资达到或超过集团经审计的净资产 10%(1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投资未达到集团经审计的净资产 10%(1000 万元)的项目为一般投资项目
第五条 集团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全省国有资本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集团进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符合集团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五)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集团核心竞争力;(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集团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进展;(七)符合集团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八)遵循经济效益优先、股东利益最大化、风险降至最低的原则,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九)投资规模应当与投资主体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旅游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六条 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