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抵押合同 篇 1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同样也没有约定质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目前通说却是,这两种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登记或移交质物占有权不再时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物权法》生效在后,《担保法》生效在前,新旧法发生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适用《物权法》
但是假如根据一般法和特别法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则,“那么就得适用《担保法》
再说《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该条的适用前提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也就是说这条是一般性约定,只要有其他法律对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生效时间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
因此,不论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的冲突适用规则,还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本身的理解来看,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都是应该适用《担保法》的
我认为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适用《物权法》是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这条就将前面第十五条中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 中的法律剔除了《担保法》
抵押合同 篇 2 甲方:新乡博世泰尔齿轮有限公司 乙方:新乡市进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xx 年 5 月 日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担保,贷款额度 1000 万元,期限 1 年
双方经平等协商,将甲方所有的价值 1800 万元的机器设备向乙方做抵押反担保,并已经在获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现甲方再次向乙方申请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为 500 万元,期限 1 年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反担保抵押合同中的担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