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化、程序化,有效防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
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 担保业务围第五条 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 担保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
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1、 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财务状况良好
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