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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司法审查制革新探究论文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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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司法审查制革新探究论文 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假如从严格法治意义上看,我国尚未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假如仅把司法审查局限在对其直接起诉纯粹审查、直接判决的狭义范围内,考虑到《行政诉讼法》第 52、53 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目前在行政诉讼中事实上存在对规章及规章以下的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的审查权。 但这种“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审查权来源于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而非基本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形成制度,审查的范围、方法、原则都缺乏统一,很多问题无疑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试图在综合考察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和国外司法审查经验的基础上,就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全面、间接的司法审查制度抛砖引玉。论文百事通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地方性法规本身并非抽象行政行为,但它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对其是否合宪和合法同样有一个司法审查的问题。为行文简洁和表述方便,本文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为题,很多论述针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同样适用。 一、行政诉讼中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行政诉讼法》第 1 条指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之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重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公权,已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无须司法权“保驾护航”。司法权介入的目的无疑是对行政权的制约和救济。行政权需要制约、相对人的权利在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需要救济是当代行政法的核心课题。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涵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英国权威学者韦德对行政法所下的定义揭示了 20 世纪生活在“行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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