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 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 业务进展目标第十二节 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 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特别提示和风险因素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四节募股资金运用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第七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四章附 则旧条文新修订条文备注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首次发行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调 整 准 则 制定依据。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对象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准则。根 据 《 首 发管 理 办 法 》修订。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