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提升系统包括主井提升、副井提升和混合井提升系统
主井提升分箕斗、矿车提升和带式输送机提升
《标准》第10条规定,核定主、副井与混合井提升系统的能力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 二) 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 三) 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 、事 故 记 录 完 备 , 每 日 强 制 性 检 查 和 维 护 时 间 应 达 到 2—4h
提升设备投入使用前按规定均需进行性能测试 ( 含矿井经技术改造新更换的提升设备 ) ,投入运行后,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未经测试和测试不合格的均不得进行能力核定
提升系统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 2—4h ,是我国煤矿多年来一直遵循的规定
是为了保证设备完好、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与《煤矿安全规程》第 391 条和第404 条规定的容是吻合的,所以把它作为能力核定的必备条件
提升系统的保护装置应完善,包括机械保护和电气保护
如立井提升的防过卷装置、防坠器、托罐装置,斜井提升的挡车装置、防跑车装置,主斜井带式输送机的防逆转和制动装置,以与提升机的过速、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带式输送机的跑偏、打滑、断带等各类机械和电气保护
二、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方法( 一) 主井提升能力核定标准与计算方法
1 、主井提升能力定义
《标准》明确规定,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能力
2 、工作制的规定
工作制按每年工作330d,每天提升16h 计算
《标准》同时又明确了若主井箕斗采纳定量装载,能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且滚筒直径在 2m 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纳带式输送机提升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天提升时间可按18h 计算
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具备上述条件的提升系统,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