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管理工作总结 xxxxxxxx 有限公司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法律规范摩托车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的;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阻碍安全驾驶的;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摩托车应当根据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0.2 米;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阻碍交通。 摩托车应当在限速范围内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本规定自二 00 八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xxxxxxxx 有限公司 二 00 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