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24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 ),根据( )和(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 )。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 )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 国家建立( )机制,保证( )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 ),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 )等方面全面进展,为培育有( )、有( )、有( )、有(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 )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民族、( )、家庭财产状况、( )等,依法享有( )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 )接受义务教育的( )。 适龄儿童、少年的( )应当依法保证其( )接受并完成( )。 依法实施( )的学校应当根据(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 )。 ( )和( )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制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 )和( )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进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 )地区、(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的和(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舞( )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省、( )、(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 (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 )、( )以及义务教育( )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