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奥 集 团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试 行 )1总 则1
1 目 的为了强化新奥“制造满意”的核心能力,规投诉的处理程序,使投诉案件能得到与时、公正、合理的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 用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与 各 成 员 企 业
3 职 责 与 权 限1
1 集 团 督 查 室 负 责 投 诉 的 统 一 管 理
( 1) 制 定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 2) 对 成 员 企 业 的 投 诉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与 指导 ;( 3) 办 理 董 事 长 办 公 室 或 集 团 办 公 室 受 理并 移 交 的 投 诉 案 件 ; ( 4) 办 理 集 团 客 户 资 源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或工 会 移 交 的 投 诉 案 件 ; ( 集 团 客 户 资 源 部 、 人力 资 源 部 和 工 会 不 作 为 投 诉 受 理 和 办 理 部 门 ,假 如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接 到 具 有 投 诉 性 质 的 案 件 时应 移 交 集 团 督 查 室 办 理
) ( 5) 直 接 受 理 投 诉 并 办 理 ( 或 移 交 成 员 企业 办 理 ) ;( 6) 代 表 用 户 投 诉
2 各 成 员 企 业 综 合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企 业 投 诉 的管 理 , 受 理 投 诉 与 办 理 投 诉 案 件
3 董 事 长 办 公 室 和 集 团 办 公 室 负 责 受 理 投 诉到 本 办 公 室 的 投 诉 案 件
董 事 长 办 公 室 受 理 的投 诉 直 接 移 交 集 团 督 查 室 办 理 ; 集 团 办 公 室 受理 的 投 诉 由 集 团 公 司 总 经 理 指 定 部 门 办 理 , 也可 以 委 托 集 团 督 查 室 办 理
4 集 团 督 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