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论文 财政部 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X×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准则”),与企业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94]财会字第 25 号)及 1995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二者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
笔者将在对其比较的基础上,剖析新准则隐含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建议
新旧准则的比较 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
计税差异的不同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不一致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临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根据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如:流动资产中包括账面价值为 100 元的应收账款,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中,对此项应收账款不需要再纳税,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 元,二者的临时性差异为 0
再如:流动负债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 元的预收利息收,由于税法规定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该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 0,二者的临时性差异为100
旧准则以损益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和时间上的不一致,将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作转回处理,如企业发生的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转回,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