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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订后执行程序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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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订后执行程序的设计作者: 尹玉海 李忠炜单位: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法修订后执行程序的设计全省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征文引文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即法律规范化。要实现执行的法律规范化,首要的就是强化程序意识,提倡程序正义。只有依法执行,才是公正执行。否则,即便是“债权得以实现”,法律的严肃性,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亦会受损。执行程序公正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中止、终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贯彻公开原则,不搞暗箱操作,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重结果轻程序,把结果公正视为执行公正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突出地表现在对执结率的过份追求上。然而,多年的执行实践,深显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民事执行的价值推断和价值取向。在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程序正义、执行穷尽、强制在先、执行公开等新的执行理念。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民诉法的修改,强化了执行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就操作程序如何设定,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并不完善,或较为原则,实务当中难以操作,例如,物权法规定了债权到期后,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但如何操作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亦无程序上的法律规范。又如,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但怎样对待案外人异议,是立案实体审,还是执行机构程序审,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造成实务当中的模糊认识。在民诉法实施意见或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笔者试图从实务角度出发,对新法修订后执行程序的设计谈点粗浅的看法,用以抛砖引玉,不到之处,敬请同仁斧正。一、当事人异议的程序设计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执行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或不当实施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对此,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给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因法律对有关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显得较随意,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专门规定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制度,明确给予当事人和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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