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 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31 号令)二、许可项目及审批部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制备 PET 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 I 类放射源(医疗使用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 I 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医用短寿命除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销售 I、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医疗使用 I 类放射源和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 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和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许可证申领条件1、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有许可证颁发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四)单位现存的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五)单位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经有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六)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