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制度建构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我国目前的高校,根据设立的部门、财产的来源、人才培养的范围及管理机关的不同,有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之分
在高校长期发展过程中,基于原来设立高校时的财政投入形成了相当数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这些经营性国有资产都存在于各高校的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中,处于各高校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之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高校企业只能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享有出资人权
然而实际情况是,作为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务院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省或市行使出资人职责的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对高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这就使得我国现实中的高校企业的出资人处于缺位状态,现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教育部、其他管理高校的部委、省市教育厅(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的职能
高校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却于法无据,欠缺合法性
高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法人,基于其性质的事业性,高校的设立人不能像企业的设立人一样,在设立目的达到后,实现所有权等财产权向出资人权的转换,即国家、地方政府对高校不享有出资人权
现今世界法学界也没有设立人权的理论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建立国务院、地方政府对高校享有设立人权,再由高校对高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的理论
最切实可行的做法是直接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授权高校对高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
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首先,这些高校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一直是这些高校在运作,既了解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产学研的紧密结合
其次,高校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完整和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实践证明高校能够很好地担当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的任务
最后,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
国际上的著名大学像哈佛、牛津等一般都有自己出资的企业,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