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进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4]11 号),提高服务业整体进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进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动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24]7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容,以实现管理规、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究性活动
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
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动
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进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
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
— 1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举,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与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进展和改革委与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会同进展和改革委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工作
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应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承担单位,提供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