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村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村集体资产、资金的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切实做到财务工作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工作实行委托代理制和会计电算化
本村委托象溪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帐
第三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接受镇农经站对本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第五条 设置村财务管理办公室,配备财务负责人、助理会计、出纳员、实物保管员、误工登记员,具体负责村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小组组长)由村经济联合社社长担任,负责本村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审批工作
第七条 配备助理会计 1 名,负责会计报帐、文书、统计、档案、户籍管理等工作;配备出纳 1 名,负责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管理工作;配备村实物保管员 1 名,负责财产物资管理工作;配备误工登记员 1 名,负责误工登记结报工作
会计帐务委托镇"代理中心"代办,村助理会计应将本村审核后的收支单据,连同填制好的《现金存款结报单》,按镇农经站规定的日期报送镇"代理中心"记帐
第八条 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组长由村两委在推选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提名,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九条 村助理会计的任职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年龄一般在 60周岁以下
(对年老的村助理会计、村出纳,要培育接班人,接班人的要求,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
)第十条 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的成员原则上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