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公司为促进管理积效,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外聘、聘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式职员。第三条 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第四条 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遇特别案例,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第五条 聘任员工和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第六条 在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和加薪升职等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在职教育的基础。第二章 人事制度第一条 新人进公司须办理的手续如下:第一项 填写员工资料卡第二项 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后发还身份证正本。第三项 认真阅读本章程,并实施上岗培训。第二条 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七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第三条 新人在一个月考核试用期期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在予以调整薪资。第四条 新人到职满七天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公司福利与权益。第五条 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者且无正当理由者将接受开除处分。第六条 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它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须提前 15 天内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将扣抵 15 日薪水,以补偿公司损失.第七条 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职.第八条 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店长签名之日期为准,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第九条 请辞员工在离职之前,必须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财物、资料、设备和工具移交给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字确定后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导致公司资金及所有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律。第十条 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至会计处领取,会计处不予离职者办理转存帐作业(非当事者不得代领)。第十一条 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根据公司制度及章程办理时,以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