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与结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 评标定标机构 第六条 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 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别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第三章 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 第八条 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 7~15 日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 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 第十条 评标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仔细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举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举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应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应直接或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定标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包括:评标程序,所采纳的评标原则、办法、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