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别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九)自制饮品制售(十)其他类食品制售。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分级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第七条 鼓舞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纳先进的设施设备、经营方式、技术手段和管理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二章 普通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形式上包括食品批发(一级批发、其他)、零售(统一配送、其他)、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网络食品销售。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经营形式的,根据一种主要的经营形式归类。申请多种经营项目的,根据实际经营的项目标注。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申请酒类批发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形式后标注。申请冷藏冷冻乳制品销售的,应当在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