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4 年 9 月 8 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9 月 29 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与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等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与综合执法。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讨论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与相关单位参加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与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围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围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招牌等市容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