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的应用 本文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也称为个案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通常由老师根据选取的个案预设情境,学生对不同情境下涉及的问题进行积极的讨论,阐释分析问题的具体思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提出一种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鼓舞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运用完整而又严密的逻辑思维方法去思考问题,以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最初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代尔提出,当前在大学教育中被商学院、医学院广泛使用
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教学情境的预设性
案例教学所讨论的个案由老师提前选取,并根据特定的教学目的对案例进行必要的修改,创设一定的教学情境,在此基础上由学生进行分析,尽管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一,但都是针对该特定情境提出的
第二,参加主体的主动性
与传统讲授式教学相比,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是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只要案例选取适当,老师进行必要的启发和鼓舞,学生都同意积极参加到讨论中,尤其是法学案例因其往往涉及敏感、复杂的社会问题,学生更同意表达自己的问题的看法
第三,教学效果的启发性
尽管案例教学以学生独立分析为主,但是老师必须在学生讨论结束后,对个案本身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境进行分析,指出不同情境下涉及的各种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以开拓学生的思路
二、我国法学专业教学采纳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正如朗代尔教授指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
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
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判例取得的进展道路
这一进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判例
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假如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判例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讲授式教学有利于老师向学生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