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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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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舞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制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亮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第六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 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别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根据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第十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根据《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附表 2-1)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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