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向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要求支付运费,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估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与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朱与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留置。[问题](1)与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要求行使抵押权,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1)、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2)、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修理,在朱与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之间,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