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 发布文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并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的调查
2.参照文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4 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b.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c.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 一 395; d.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 一 14648 一 93; e. 国际民航组织文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调查手册》DOC9756-AN/965
3.基本要求 3.1 事故调查的目的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2 事故调查的原则 3.2.1 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独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3.2.2 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2.3 深化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除了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进展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并深化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3.2.4 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查明和讨论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查明和讨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问题
3.3 事故等级的确定 在查明飞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航空器的损坏情况后,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