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SG Z7001-202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容、职责、方法和要求。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2 评审依据2.1 国质检特[2024]220 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SG Z7001-202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 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闽质监特[2024]188 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3 评审性质与容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 TSG Z7001-202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与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3.2 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4 职责与要求4.1 检验单位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4.1.2 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4.2 评审机构4.2.1 仔细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4.2.2 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4.2.3 在检验单位约请评审机构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按要求委派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并注册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4.2.4 与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4.2.5 严格遵守国质检特 [2024]220 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十不准”和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的“七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