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7、《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1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12、《浙江省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3、《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1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5、《浙江省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6、《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二、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法律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9、《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10、《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1、《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12、《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四条 13、《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六条 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条 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1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1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9、《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