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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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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围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政府与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以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实行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原有的宅基地、村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 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与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 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临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舞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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