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一)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第三条 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涉水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等工作。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资料审查、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申请供水设备和饮水机的,应当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四)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五)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第五条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 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要求进行现场生产能力审核,填写现场审核表,并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送至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