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制度----------------------- -----------------------日期:江 省 物 价 局江 省 财 政 厅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文件 价服〔2024〕190 号财综〔2024〕 31 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市建工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建筑业改革与进展意见》(政发[2024]83 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2024 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已试行两年到期
针对试行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 0
19%降低为0
11%,具体征收管理见新修订的《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二)
二、鉴于建筑管理具体分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重复收费,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继续根据经审批的收费主体实施收费,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报《收费主体申报表》(附件一),报经当地价格、财政、住建部门与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到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方可根据《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收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一:《收费主体申报表》附件二:《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