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某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别墅区、大厦等 (以下统称住宅区)相关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通过合并、围护和整治等措施,扩大小区规模,逐步制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物业管理的 相关配套措施; (二)负责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集中管理 和使用监督;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监督、检查和评比; (五)培训和考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六)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镇围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应当积极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负责或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环保、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